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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机械车库自行取车造成他车损害,车库管理人应赔偿吗?


机械车库能够高效利用空间资源,对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机械车库因管理人员缺位、自行操作有难度、培训不规范等原因,也导致了相关事故多发。


本期分享的案例是一起因机械车库操作造成损害赔偿的案例,本案厘清了开发商、维保公司、物业公司以及第三人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兼顾了车主人身财产安全及物业公司管理成本的衡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该案例获评2023年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赵某诉上海W物业公司等

财产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机械车库管理人未对车主进行培训即允许车主自行操作,未尽包含培训义务在内的管理职责,对因操作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管理人仅以已张贴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关键词

财产损害 / 机械车库 / 合理范围 / 培训义务


案例撰写人

朱秋晨、沈璐


法官解读



朱秋晨,时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庭长,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司改科科长。曾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案例分析,上海法院“四个一百”优秀案例、裁判文书、示范庭审等评比中获奖,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重大研究课题等。


沈璐,时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曾在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上海法院信息大赛、上海法院新媒体作品等评比中获奖。


01

基本案情


吴某到小区的涉案机械车库取车,在其操作控制器后,赵某车辆所停放的B号载车板没有回位到B车位,吴某停放车辆的A号载车板下降,压在赵某车辆顶部,导致赵某车辆受损。涉案车库内贴有操作说明,事发时涉案车库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期内。


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事故发生原因为:

1. 行程开关受到异物阻挡后系统报错。

2. 在进行新的操作前未清除控制系统内的故障代码。


小区业主甲、乙、丙出庭作证,均称自行操作时经常出现卡顿或报警。甲、乙称W物业公司未对业主进行过培训,丙称其刚开始操作时保安教过其一次。


赵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1. 吴某、W房产公司、W物业公司、X维保公司四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40728.75元,车损评估费1250元;

2. 四被告赔偿车辆因事故导致价值贬损7430元,评估费1000元;

3. W物业公司赔偿涉案车库鉴定费用43560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费1000元。


吴某辩称,其根据W物业公司的指示操作涉案车库,没有乱按键,不具有过错。


W房产公司辩称,其为设备所有权人,但已委托W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本案与其无关。


W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原因为吴某操作不当,W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定期巡视、张贴操作说明、委托X维保公司定期维保,尽到管理义务。


X维保公司辩称,该设备的保护措施都正常,其已尽维保义务。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04

案例评析


一、通过机械车库操作人员相关规定厘定管理人培训义务


机械车库作为可以升降移动、钢结构的特种停车设备,具有一定危险性。2019年以前,国家要求机械车库操控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持证上岗。物业公司对机械车库的管理义务非常明确,即配备专职的持证车管员进行操作,并能够有效阻止非专业人员私自操作。


相应的,物业公司所负担的人力成本也较高,应当达到与车位数量及操作频率匹配的程度,否则可能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2019规则)中取消了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的要求 ,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管理人的培训义务以及从业人员的定义解释不一。因此,2019规则出台后,物业公司对机械车库承担何种管理责任亟待厘清。


根据文义解释,2019规则虽取消了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的要求,但并未取消配置经过培训的从业人员操作机械车库设备的要求。按照风险控制标准,管理人对损害的防范和注意义务应与其规模大小、经济效应、控制能力等因素相关。


相比传统停车场,机械车库能够提高停车场容量、提高收益、增加停车费收入,同时车主自行操作难度与事故发生率均有所提高,因此管理人相应负有更严格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包括培训义务。而2019规则中的“可以”所修饰的是培训内容,即管理人可以参照附件的内容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而非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管理人允许车主自行操作需证明已尽到有效培训


司法实践在认定机械车库管理人责任时,既要维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利益,也要考虑到机械车库在解决停车难上的优势和物业管理的人力成本,平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果严格按照文义解释,2019规则中的“从业能力”一词将车主排除在“相关人员”之外,一方面明显与2019年之后大量小区允许业主自行操作的社会生活不符;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将负担较大的人力成本,为了追逐利润可能会增加管理费用或是偏向管理传统停车场,最终导致机械车库的投入率有所减缓,停车矛盾难以解决,反而造成广大业主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因此,相关人员应当扩大解释为包含车主在内的操作使用人员,除非物业服务合同、车位管理协议等中明确约定配备专业人员操作车库。


同时,要求管理人对自行操作机械车位的车主进行操作使用培训,既符合2019规则的要求,也与管理人的经济收益及风险防范能力相匹配。管理人完全能够合理安排培训的时间节点与频率,对自行操作的车主进行有效培训。培训内容根据2019规则应参照《附件D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大纲》设计,必须包含基本操作使用、故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该项培训并未提高对管理人安保义务和管理责任的要求,相反,培训成本相比安排专人操作成本已显著降低。在双方对培训与否发生争议时,应由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有效培训。


本案中,W物业公司未对小区业主进行培训即允许业主自行操作机械车库,使业主在未得到专业培训情况下凭自己掌握的简单操作方法进行操作,未尽包含培训义务在内的管理职责,W物业公司仅以已张贴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三、多因一果侵权的责任认定


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承担机械设备质量瑕疵的责任,并负担机械车库的运营成本及维护成本。本案中,首先,无证据证明该起事故发生与W房产公司提供的涉案车库机械设备质量有关;其次,W房产公司已将机械车库委托W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最后,机械设备由维保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服务。因此,开发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并非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维保单位对机械设备整修维保承担义务,使设备在运行年限的正常范围。在判断是否尽到维保义务的证明标准上,相关特检单位的检查系特定时间进行的总体、初步检查,检验报告仅能够初步证明维保单位尽到了维保义务。但若双方对此仍有争议,应通过鉴定程序对各部件进行详细静态检查、对设备运行进行动态检查。该鉴定结论可以推翻检验报告,并作为最终认定维保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因鉴定结论明确机械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机械设备该有的保护措施正常,X维保公司对设备的整修维保在运行年限的正常范围,故认定X维保公司亦非本次事故的赔偿主体。


纵观本案的案情,主要存在两个侵权行为:一是W物业公司既未安排专人操作管理机械车库,也未对自行操作的业主进行过培训,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二是吴某在操作设备出现明显故障时,继续按键导致赵某车辆受损。吴某于故障发生后继续按键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W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为损害创造条件,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又因二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二人的行为单独均非造成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故属于间接结合的多个原因行为,需要划分相应的责任份额


综上,本案中,W物业公司和吴某依据各自的过失程度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024/8/8 15:15:23 shenlun